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623091202407101713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裁判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的恶意串通;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九条 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导致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十二条 为保险人了解诉讼案情的需要,被保险人应就其掌握的相关案情、证据及其他相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 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四) 财产保全裁定书。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除法院驳回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外,本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
释 义
【保全损害之债】是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