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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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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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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年满十二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变更受益人所

发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其他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投保“可选责任

”;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不得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非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必选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非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

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

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非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

简称《伤残标准》,详见附件)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

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

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

保险人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

4、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投保前已有的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在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比例后,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

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非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

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

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按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

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

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

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四)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非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

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合同载明的赔付天数限额为准,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

百八十天时,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

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金额。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之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二)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保养期间;

(四)保险车辆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

(八)保险车辆超载造成的;

(九)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所造成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

(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的;

(三)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五)保险车辆被盗抢、抢劫、抢夺期间;

(六)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的损失超额部分;

(七)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自费医疗费用等;

(九)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

、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等;

(十一)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赔付比例与免赔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由投保人、保险人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本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付的金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

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免赔天数、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清保险费时开始,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

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第十五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

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

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

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缴纳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

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应

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

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境外出险除须按以下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

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

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火化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原件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原件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所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原件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所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

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终止

1、保险人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事故,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非保险事故而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可退还未满期净保

费。


【释 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非机动车辆:指以人力驱动的,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

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如为电动自行车则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

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400瓦,

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

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

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

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不包括以下

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8、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费=

保险费×(1-费用比例),除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20%。

9、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用于评定由于

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本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

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附录A详细说明了本标准的编码规则,附录B对本标准中涉及的结构、功能代码进行了罗列。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伤残 disability: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body structure: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 body function: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伤残的评定

3.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3.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3.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

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注: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下同。


4 伤残内容、等级及代码


4.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4.1.1 脑膜的结构损伤(表1)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级 —— s130.188


4.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表2)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级 —— s110.488;

b117.4, b198.4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2级 ——

 s110.388;b117.3, b198.3Z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3级

 —— s110.388;b117.3, b198.3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

级 —— s110.288;b117.2, b198.2

表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

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

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

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1.3 意识功能障碍(表3)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

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级 —— b110.4

表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

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表4)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

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 1级 —— s220.413

一侧眼球缺失 —— 7级 —— s220.411/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1级 —— s220.411/2,b210.4Z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 2级 —— s220.411/2,b210.4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 3级 —— s220.411/2,b210.3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 4级 —— s220.411/2,b210.22/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 5级 —— s220.411/2,b210.1X2/1

表注:①视力和视野(表5,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低视力1级:最好矫正视力低于0.3,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

低视力2级:最好矫正视力低于0.1,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三米指数);

盲目3级:最好矫正视力低于0.05,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一米指数);

盲目4级:最好矫正视力低于0.02,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光感;

盲目5级: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下同。



4.2.2 视功能障碍(表6)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 2级 —— b210.4Z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2级 —— b2101.4Z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3级 —— b210.4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3级 —— b2101.4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4级 —— b210.3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4级 —— b2101.3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 5级 —— b210.23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6级 —— b210.1X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6级 —— b2101.23

一眼盲目5级 —— 7级 —— b210.4Z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7级 —— b2101.4Z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8级 —— b210.4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8级 —— b2101.41/2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9级 —— b210.3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9级 —— b2101.31/2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10级 —— b210.1X1/2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10级 —— b2101.21/2


4.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表7)

外伤性白内障 —— 10级 —— s2204.188;b210.1

表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4.2.4 眼睑结构损伤(表8)

双侧眼睑外翻 —— 8级 —— s2301.863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级 —— s2301.853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级 —— s2301.323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级 —— s2301.321/2

一侧眼睑外翻 —— 9级 —— s2301.861/2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级 —— s2301.851/2

表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4.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表9)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级 —— b230.43,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级 —— b230.33,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级 —— b230.43,s240.41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3级 —— 

b230.41/2,b230.32/1, s240.411/2,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级 —— b230.2Z3,s240.41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级 —— b230.33,s240.41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4级 —— b230.41/2,b230.

32/1, 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b230.33,s240.32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级 —— b230.2Z3,s240.411/2

双侧耳廓缺失 —— 5级 —— s240.413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6级 —— s240.411/2,s240.322/1

一侧耳廓缺失 —— 8级 —— s240.411/2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级 —— s240.321/2


4.2.6 听功能障碍(表1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4级 —— b230.4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 5级 —— b230.3Z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5级 —— b230.41/2,b230.32/1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6级 —— b230.3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6级 —— b230.41/2,b230.2Z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7级 —— b230.41/2,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7级 —— b230.31/2,b230.2Z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8级 —— b230.31/2,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8级 —— b230.41/2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9级 —— b230.2Z1/2,b230.22/1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9级 —— b230.31/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 10级 —— b230.1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10级 —— b230.2Z1/2


4.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3.1 鼻的结构损伤(表11)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级 —— s3100.419

外鼻部大部分缺失 —— 7级 —— s3100.32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级 —— s3108B.253/s3300.259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 —— 8级 —— s3100.224, s3100A.221/2

一侧鼻翼缺损 —— 9级 —— s3100A.221/2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级 —— s3108A.251/2/ s3108B.251/2


4.3.2 口腔的结构损伤(表12)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3级 —— s3203.328Z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 6级 —— s3203.228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9级 —— s3200.320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10级 —— s3200.220


4.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表13)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8级 —— b167.4,b399.4

表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

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

失语。


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表14)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级 —— s4100.418S,s4301.413S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级 —— s4100.350S;b410.2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级 —— s41008.148


4.4.2 脾结构损伤(表15)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级 —— s4203.419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级 —— s4203.228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级 —— s4203.148


4.4.3 肺的结构损伤(表16)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级 —— s4301.411/2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级 —— s43018A.823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级 —— s43018A.321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级 —— s43018A.828


4.4.4 胸廓的结构损伤(表17)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 8级 —— s4302A.3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 9级 —— s4302A.2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 9级 —— s4302A.120Z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 10级 —— s4302A.15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 10级 —— s4302A.120


4.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表18)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

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级 —— b5102.4,b5105.4

表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

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5.2 肠的结构损伤(表19)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级 —— s5400.328Z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级 —— s5400.328;b5152.3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 4级 —— s5400.328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级 —— s5401.419,s8105.158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级 —— s5401B.419,s598A.419, s5401A.228,

s8105.158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级 —— s5400.327,s5400C.419, s5408A.419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s5400.326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s5401A.328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级 —— s5401A.22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级 —— s5401B.189,s598A.189, s8105.15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级 —— s5401B.189, s598A.189;b820.1


4.5.3 胃结构损伤(表20)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级 —— s530.419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s530.328


4.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表21)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级 —— s550.41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级 —— s550.328;b5408.4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级 —— s550.226,s5400A.419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 6级 —— s550.328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级 —— s550.128


4.5.5 肝结构损伤(表22)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2级 —— s560.328Y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 5级 —— s560.328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级 —— s560.128


4.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表23)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级 —— s6100.413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级 —— s6100A.41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级 —— s6101.413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s6101.453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s6101.411/2, s6101.452/1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级 —— s6102.41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级 —— s6103.459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s6101.411/2, s6101.342/1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s6101.451/2, s6101.3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级 —— s6100.411/2

骨盆部损伤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级 —— s6101.343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s6101.411/2, s6101.242/1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s6101.451/2, s6101.242/1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级 —— s6100.12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缺失 —— 9级 —— s6101.411/2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闭锁 —— 9级 —— s6101.45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级 —— s6103.248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级 —— s6102.128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级 —— s6100.148

骨盆部损伤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级 —— s6101.341/2

骨盆部损伤膀胱破裂修补 —— 10级 —— s6102.148


4.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表24)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级 —— s6304.41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s6304.44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s6304.411/2, s6304.442/1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级 —— s63051.419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级 —— s63033.257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 5级 —— s63051.324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级 —— s6308.41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s6308.45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s6308.411/2, s6308.452/1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级 —— s6301.419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级 —— s6302.413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级 —— s6302.411/2, s6302.22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级 —— s6301.22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级 —— s6302.411/2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级 —— s6301.148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级 —— s6304.41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级 —— s6304.44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级 —— s6308.411/2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级 —— s6308.451/2


4.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表25)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s7101A.413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s7101A.411/2, s7101B.412/1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s7101B.41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s7101A.411/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s7101A.411/2, s7101B.411/2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s7101B.411/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 3级 —— s7101A.323, s7101B.323,s3200.320Y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² —— 4级 —— s7101A.321/2, s7108.328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² —— 4级 —— s7101B.321/2, s7108.328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² —— 4级 —— s7108.328,s8100B.358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² —— 5级 —— s7101A.221/2Z, s7108.228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² —— 5级 —— s7101B.221/2, s7108.22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 5级 —— s7101A.323, s7101B.323,s3200.320Z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² —— 6级 —— s7101A.221/2, s7108.228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²,且伴发涎瘘 —— 6级 —— s7108.328,s8100B.25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7级 —— s7101A.323, s7101B.323,s3200.32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 8级 —— s7101A.223, s7101B.223,s3200.220Y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9级 —— s7101A.223, s7101B.223,s3200.22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² —— 10级 —— s7100.22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 10级 —— s7101A.123, s7101B.123,s3200.120


4.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表26)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s7103A.881/2;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s7103A.883;b710.3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级 —— s7103A.883;b710.2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 10级 —— s7103A.881/2;b710.1

表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

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Ⅰ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Ⅱ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Ⅲ度指大张口时,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4.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表27)

双手完全缺失 —— 4级 —— s7302.413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s7302.883;b710.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s7302.411/2, s7302.882/1;b710.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 5级 —— s7302.323Y/ s7302.883;b710.3Y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 6级 —— s7302.323Z/ s7302.883;b710.3Z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 7级 —— s7302.323/ s7302.883;b710.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 8级 —— s7302.223/ s7302.883;b710.2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 9级 —— s730.36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 9级 —— s7302.123Z/ s7302.883;b710.1Z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10级 —— s730.26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 10级 —— s7201.851/2, s73001.851/2, 

s73011.851/2;b7100.2

表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

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

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4.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表2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s7400.259,s750.3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s7701A.259,s750.363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s7400.259,s750.263Z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s7701A.259,s750.263Z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s7400.259,s750.2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s7701A.259,s750.263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s7400.259,s750.163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s7701A.259,s750.163


4.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表29)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级 —— s75021A.413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s750.363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级 —— s75028A.443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级 —— s75021A.411/26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s750.263Z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8级 —— s75028A.441/2, s75028A.242/1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级 —— s75020A.41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s75020A.883;b710.4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s750.263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级 —— s75028A.441/2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完全缺失 —— 9级 —— s75020A.323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级 —— s75020A.481/2;b710.4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s750.163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10级 —— s75028A.241/2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完全缺失 —— 10级 —— s75020A.223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部分丧失功能 —— 10级 —— s75001.851/2, s75011.851/2,

 s75021.851/2;b7100.2

表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

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4.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表30)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级 —— s73011.4136, s75021.411/26/ s73011.411/26,

 s75021.4136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s73011.4136, s750.881/2;

b760.4/ s75021.4136, s730.881/2;b760.4/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1/2/ s730.881/2;b760.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

26, s750.881/2/s730.881/2, s730.882/1/ s750.883/1;b760.4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s730.883,s750.881/2/ s730.881/2, s750.883;b760.4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级 —— s73001.4136/ s75011.4136/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s730.883/s750.883/ s730.881/2/ s750.881/2;b760.4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级 —— s73011.4136/ s75021.4136/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3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s750.882/1/ s730.882/1;b760.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s7201.881/2,

 s73001.881/2, s73011.881/2;b7100.4, b7101.3/s75001.881/2, s75011.881/2, s75021.881/2;b7100.4, b7101.3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级 —— s73001.411/26/ s75011.411/26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级 —— s730.881/2/ s750.881/2;b760.4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级 —— s73011.411/26/ s75021.411/2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级 —— s73008A.451/2/ s73008B.451/2/ s73008C.451/2/ s75008A.451/2/

 s75008B.451/2/ s75008C.451/2

表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

伤残等级。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

功能的丧失。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表31)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7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b710.3Z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8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b710.3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 9级 —— s76000.250/ s76002.250,

 s76000.240/ s76002.240;b710.2


4.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表32)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1级 ——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 

s730.882/1/ s750.882/1;b7301.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 4级 —— s730.883, s750.883;b7304.1,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2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3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2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7级 —— s730.881/2, s750.881/2, s760.881/2;b7302.1, b7301.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2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3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2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7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1, s750.881/2;b7301.1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3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2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 8级 —— s730.881/2/ s750.881/2;b7301.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级 —— s760.887, s750.883;b7303.3, b525.4,b620.4

表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

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

分为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

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

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4.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4.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表33)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2级 —— s8100.178Z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 2级 —— s8100B.848;b820.3U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级 —— s8100.848;b820.3, b7653.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 3级 —— s8100B.848;b820.3V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4级 —— s8100.848;b820.3, b7653.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 4级 —— s8100B.848;b820.3Y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 5级 —— s8100.17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s8100.848;b820.2, b7653.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 5级 —— s8100B.848;b820.2X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 6级 —— s8100A.12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 6级 —— s8100B.848;b820.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 7级 —— s8100.344Z;b820.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² —— 7级 —— s8100B.848;b820.1Z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 8级 —— s8100.07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 8级 —— s8100.344;b820.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² —— 8级 —— s8100B.848;b820.0V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²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 9级 —— s8100B.848;b820.0X/

 s8100B.858;b820.0X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²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 10级 —— s8100B.848;b820.0Z/

 s8100B.858;b820.0Z

表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下同。②面部的范围和

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

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

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4.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表34)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1级 —— s8105.370, s8102.370, s8104.3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1级 —— s810.840;b820.3T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 2级 —— s810.840;b820.3U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 3级 —— s8105.270, s8102.270, s8104.2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 3级 —— s810.840;b820.3W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 4级 —— s810.840;b820.3Y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 5级 —— s8105.170Z, s8102.170Z, s8104.170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 5级 —— s810.840;b820.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 6级 —— s810.848;b820.2X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 6级 —— s8105.228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 7级 —— s8105.170, s8102.170, s8104.1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 7级 —— s810.848;b820.2Z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 8级 —— s810.848;b820.1Y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 9级 —— s810.848;b820.1

表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

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

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

)(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

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

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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